• 中银医无忧百万医疗【0免赔1-6类】
  • 保司:中银保险
  • 分类:医疗
  • 保费:233.00起
中银保险承保
①0免赔,住院就能赔
②可保1-6类
③5万以上可垫付
④30天-60周岁
⑤转保无等待期
职业类别
123456
高空作业
承保年龄
0 - 60
起保人数
1
投保分数
1
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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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一、条款阅读
请完整阅读并了解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内容、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免赔额、赔付标准等),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二、如实告知
投保单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为首年投保出生满 30 天-60 周岁(含),可续保至 100 周岁。
四、拒保职业
本保险不承保从事《拒保职业表》所示职业工种的人员,具体详见《拒保职业表》。
五、等待期
本产品“一般医疗费用”等待期为 30 天,“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等待期为 90 天;如您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过同类百万医疗保险(不包括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即俗称“惠民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 60 天内向我司申请投保此产品,“一般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待期为 30 天,其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无等待期。在本公司投保过同类百万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保单到期前申请投保此产品,均无等待期。
六、免赔额
本产品无免赔额。
七、赔付比例
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按 100%赔付,一般医疗保险责任按 90%赔付;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60%进行赔付。
八、医院范围
本产品主险条款下“一般医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责任”就诊医院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附加险条款下“恶性肿瘤-重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就诊医院为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
九、增值服务
在不同的保单年度,增值服务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服务内容以页面告知为准。
十、投保份数
在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最多仅可购买一份,多投无效。
十一、保费缴纳
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具体金额详见《费率表》。
十二、保单形式
保单形式为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在“中银保险”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和下载。
十三、发票申请
投保人可致电 95566-4 申请电子发票。
十四、续保说明
(一)续保方式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
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二)续保终止
本产品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1)本产品统一停售;
2)被保险人超出本产品约定的承保年龄;
3)被保险人身故;
4)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已经解除保险合同的;
5)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解除合同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保险人按如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十六、信息安全
中银保险将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您提供给中银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中银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中银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除上述用途外,中银保险 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十八、售后服务
因产品特殊性暂无法提供全流程线上服务,您可以通过“中银保险”微信公众号首页菜单“我 的服务”了解相关服务流程,中银保险将为您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十七、客服热线
本产品投保咨询、批改、解除合同、投诉等任何问题,均可拨打统一客服热线 95566-4

《健康调查问卷》


对于以下病症,请就被保险人(姓名:   )的健康状况如实回答:
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良、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或动态未定性肿瘤,原位癌,癌前病变,糖尿病,高血压(收缩压达到 160mmHg或舒张压达到 100 mmHg),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心梗、心瓣膜病、严重心率失常,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肺动脉高压,脑血管病,脑卒中(含脑梗死、脑出血),脑炎或脊髓炎及其后遗症,脑和脊髓损伤,肝炎,肝硬化,重度脂肪肝,肝功能衰竭,慢性肾病,肾衰竭,肾功能不全,多囊肾,肾切除,间质性肺病,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病,胰腺炎、溃疡 性肠炎、克罗恩病,白血病,重型再生障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骨髓增生异常, 帕金森,阿尔斯海默症,癫痫,瘫痪,性病:梅毒,HIV 阳性,智力障碍,中重度残疾,接受过组织、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多发性硬化、结节病、呼吸功能不全、严重烧伤、严重视力障碍、严重听力障碍、 任何不明性质的包块/肿块/肿物/团块/结节/占位/囊肿/息肉/新生物/赘生物;

2、被保险人过去1 年内是否发现健康检查异常且医生建议复查或进一步检查(如血液、尿液、超声、X 光、影像检查、内镜、病理检查等);
3、被保险人在过去1 年内是否存在下列症状:
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反复头痛
//腹痛,咳血,呕血,便血(非痔疮出血)或黑便,血尿,中重度贫血(男性 Hb<110g/l, 女性 Hb<90g/l);黑痣短期内进行性增大,不明原因反复发热、淋巴结肿大,皮肤或粘膜的溃疡久治不愈;黄疸;不明原因反复双下肢浮肿,反复蛋白尿;抽搐,进行性加重的震颤,肌肉萎缩或肌无力,运动功能障碍;消瘦(非健身原因所致的 6 个月内体重减轻 5 公斤以上),体格指数(体重 kg/身高 m^2)≥32 或≤16(成年人);
4、被保险人在过去 2 年内是否有过住院或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手术或住院治疗;
5、2周岁以下被保险人出生时体重是否低于 2.5 公斤,是否存在早产、窒息、发育迟缓、脑瘫情况;
6、适用于女性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者症状: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不典型增生(含 CIN 分级二级及以下);半年内是否出现阴道异常出血或分泌物,乳头异常溢液;
7、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在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是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相关条件承保。
以下情况可作为例外事项,仍符合投保条件:

1、针对以上第 2 条健康检查异常,如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
(1)乳腺、甲状腺异常:乳腺/甲状腺结节、增生、囊肿,经超声 BI-RADS/TI-RADS 检测分级为三级(含)以下;
(2)腹部 B 超提示为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3)单纯血脂偏高,且未伴有高血压、高血糖;
(4)高/低血压:收缩压 90mmHg-160mmHg、舒张压 60mmHg-100mmHg;
(5)鼻炎、咽炎、慢性扁桃体炎、腺样体肥大、慢性浅表性胃炎;
(6)病毒性感冒引起的血常规检查异常;
(7)尿路感染引起的尿常规检查异常;
(8)近视、远视、散光;
(9)牙科检查异常。

2、针对以上第 4 条住院病史,如满足以下情况,则为例外事项,可进行投保:
(1)分娩或宫外孕;
(2)鼻炎;
(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无并发症;
(4)急性肺炎单次发作,无并发症且已痊愈;
(5)急性胃肠炎、急性阑尾炎;
(6)胆结石经治疗后 2 年内未复发;
(7)胆囊息肉已手术切除且病理结果为良性;
(8)疝气修补术后未复发;
(9)意外住院在 5 天以内,且现今已痊愈,并无后遗症或器官缺损。
(10)扁桃体摘除术;
(11)单纯痔疮切除术;
(12)单纯住院体检,且检查结果正常;
(13)新生儿母乳性黄疸无其他并发症。


提示:请就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如实回答,如未如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相关医学专业知识的判断,如有争议,以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诊断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