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2、本产品投保人数范围是3-299人,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18-65周岁。
3、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延迟报案影响保险人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特别约定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对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被保险人仅能承保1-5类职业人员,详情请查看2012版职业分类表(https://baoxian.pingan.com/upload/file/baoxian_pdf/zhiyefenlei12.pdf),其中5类职业人员投保人数不超过整体投保人数的20%。若被保险人从事6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6、本保险仅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有资产(不含车辆)2000万元,员工人数<300人。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但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治疗不在此限;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六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对于就诊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不可报销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可报销但需个人自费的个人自费部分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自费,包括个人自付、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和突出而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因妊娠、流产、分娩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五)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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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